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男子与女同事不正当关系后脑出血,被解雇索赔38万法院判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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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天刷到个案子,挺让人感慨的。河北沙河法院最近判了一起劳动争议:四十多岁的男子张某,下班后和单位女同事发生不正当关系,结果突发脑出血,做了开颅手术,后来成了植物人。公司把他劳动关系解除了,家属起诉公司,要求补交病假期间11个月社保,还要疾病救济费、医疗补助费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,一共38.3万余元。法院最后一审判公司支付病假工资11159.98元,其他请求都驳回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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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 V3 v' |4 z$ P9 {2 [8 f9 Q, S* q9 C先说下背景。法院认定,张某2013年10月入职某甲公司,干到2014年3月;2014年4月入职某乙公司。2023年3月28日,某乙公司制定员工基本守则和奖惩制度,开了职工代表大会通过,张某作为职工代表参加了会议。制度里写得很明确:违反公序良俗,挑逗、骚扰异性同事被警告后仍再犯,或者与异性同事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的,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关系,并且不支付任何补偿。& ?2 G1 Z0 a- j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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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情发生在2024年1月22日晚。张某和单位女同事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后,突发脑部出血,引起脑疝等疾病,后来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。2024年3月9日,某乙公司以张某违反员工基本守则和奖惩制度为由,拟解除劳动关系,并通知了代管的某甲公司工会,工会没有提出异议。3月12日,公司制作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,当天下午送达给张某当时的配偶。之后,张某的母亲作为监护人申请劳动仲裁。仲裁裁决某乙公司支付2024年1月23日至3月12日病假工资9764.98元,其他仲裁请求被驳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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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怎么看呢?法院认为,劳动者虽然处在患病期,但权利的行使也得有边界,不能拿患病当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免责盾牌。张某参加过制度制定会议,对内容知情,仍然和女同事发生不正当关系,既违反公司制度,也违背公序良俗。公司解除前通知了工会,程序正当,不属于违法解除,所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、医疗补助金都不支持。病假工资方面,根据相关规定,公司应按张某月工资80%支付2024年1月23日至3月12日病假工资11159.98元。至于补缴11个月社保,不属于民事劳动争议受案范围,法院没有处理。+ }/ V$ L9 F( [* n8 F- f( z! C

% T( T9 t- U" o- n2 R: X/ G怎么说呢,这事法律上是一码归一码。患病值得同情,但公司制度摆在那儿,法院也认了解除程序合法。该给的病假工资,公司还是得给。
联系对方的时候 记得告知是从 南洋快探 Coitancy.com 看到的哦~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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